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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

发布人:

黄孟飞

发布时间:

2017-06-23

2016年2月6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令,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的决定》,《决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决定》第五十八条: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修改为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。法律、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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